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的标准,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团体( association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标准化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中文名团体标准,外文名Association Standards。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改革措施中指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同时建立完善与新型标准体系配套的标准化管理体制。
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在工作推进上,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和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制订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团体标准的合法地位。
其中第二条:释放市场活力,营造团体标准宽松发展空间,第(九)小条:建立基本信息公开制度。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自身需要组织建立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并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相衔接。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公开本团体基本信息及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接受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评议。三十日内没有收到异议或经协商无异议的,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公布其标准的名称、编号、范围、专利信息、主要技术内容等信息。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由争议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后,再确定是否可在平台上公开标准相关信息。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对所公开的基本信息真实性负责。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关于“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的要求,为落实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的意见,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开发建设。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平台于2016年3月正式发布上线。
依据GB/T 20004.1-2016建议的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一般原则,及团体标准制修订主要编制流程,团体标准制修订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了科学规范的线上管理机制,为社会团体提供从立项申请到报批发布的全流程管理,向社会团体提供公共服务。该平台于2019年1月正式发布上线。